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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理赔有哪些注意事项 货损险怎么投保

导语:船舶保险理赔需要注意一些事项,如及时报案、保留证据等。而货损险投保也有一些要点,包括货物价值评估、投保金额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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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舶保险理赔有哪些注意事项
  2. 货损险怎么投保
船舶保险理赔有哪些注意事项

很多人为自己的运输船购买了船舶保险来提供保障,但是在出险后理赔却遭遇了纠纷,那么船舶保险的索赔和理赔都需注意哪些呢?

1、船舶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两年内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索赔单证又没有采取各种方式(向法院起诉或经保险人同意延长时效等)展延索赔期,保险人在索赔时效届满后不予任何赔偿。

2、全损(1)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3)当被保险船舶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在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不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赔偿。如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险标的属保险人所有。

3、部分损失(1)对本保险项下海损的索赔,以新换旧均不扣减。(2)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予负责,除非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3)船东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进入船坞时,被保险船舶也需就所承保的损坏进坞修理,进出船坞和船坞的使用时间费用应平均分摊。如船舶仅为本保险所承保的损坏必须进坞修理时,被保险人于船舶在坞期间进行检验或其他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险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长被保险船舶在坞时间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坞的使用费用,保险人不得扣减其应支付的船坞使用费用。

4、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资料和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以及被保险人委派或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佣金或费用,保险人均不给予补偿,除非经保险人同意。

5、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金额时,保险人对保险单承保损失和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在约定价值或分摊金额所占的比例计算。

6、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保险人予以负责。本款也称“姊妹船”条款。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进行船舶保险的索赔和理赔时,要根据船舶的实际损失情况来定,并及时进行理赔申请,确保可以将损失降到最低。

货损险怎么投保

1、选择正规、安全、适合的保险公司。2、与保险公司一起商量和决定投保的金额。

3、填写资料,签订购买合同。4、支付购买保险的费用,领取保险的购买凭证。

5、当货物在运输的过程中遭受损失,用户先查看是否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之内,如果是就通过正常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注意事项:

认真填写投保单,在被保险人栏目,要按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称谓的全称填写;货物名称应填写具体名称,一般不要笼统称谓;

保险金额一般按照发票金额的10%加成计算,加成比例不得超过30%,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可按照发票金额或发票金额加运费投保;运输工具如果是轮船运输,应写明船名,需要转运的也要写明确;

如果是火车、汽车或航空运输,仅写明火车、汽车牌号或空运即可,联运的写明联运方式;开航日期有确切日期的要填写具体日期,无确切日期则填上约某月某日;航程或路程应按实际填写;

要将需要投保的险别填写清楚,如有附加险别或与保险人有其他特别约定的也要在此栏注明;投保日期应在船舶开航或运输工具开行之前;

投保的险别、币值与其他条件必须与销售合同、信用证上所列保险条件一致;投保人发现投保项目有错漏,要及时向保险人申请批改,否则出险后,将影响保险人及时、准确地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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