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环球理财网(hqlc.com)>金融>正文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不持股是好还是不好

导语: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不持股是好还是不好

目录导航:

  1.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2. 上市公司董事不持股是好还是不好
  3. 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公司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公司监事会成员。

履职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司董事、监事的管理水平、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收入分配和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三条 履职评价内容主要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一)德,主要指政治修养、思想品德、政策观念、法制意识、敬业精神、职业道德、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贯彻“稳健、务实、高效、创新”企业精神等情况;

(二)能,主要指学识水平、政策水平、领导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开展调查研究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方面的情况;

董事、监事是否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会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是否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是否存在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四)绩,董事主要指年内经营决策的事项是否正确,成效是否显著等情况;监事主要指年内检查监督是否全面、到位,效果是否显著等情况。

第四条 履职评价实行百分制,德、能、勤三方面各占20分,工作业绩占40分。考核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称职(80分以上至89分,含)、基本称职(60分以上至79分,含)和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档次。

(一)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显著;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全面、到位;

(二)称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明显;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比较全面;

(三)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能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与经营决策,实施有一定效果;监事能够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有一定效果;

(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监事不能按要求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检查监督失效,流于形式。

第五条 履职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被考核人员总数的30%。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明知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基本未履行银行业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职责;

(五)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章 评价权限与程序

第七条 对公司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负责,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基本程序:

(一)个人述职。董事、监事在公司评价大会上就分管工作进行述职。参加评价大会的人员范围为:公司职工代表、中层以上干部代表和部分股东代表。

(二)民主测评。由参加会议人员根据董事、监事的实际工作情况和述职情况,对其德、能、勤、绩方面的表现进行评议。

(三)调查核实。采集核实业务、财务等有关数据和检查监督情况,同时征求其他部门对履职评价内容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四)综合分析。根据有关数据和调查核实情况,计算各项评价内容的得分。

(五)做出结论。根据民主测评和各项评价内容得分,确定被评价人员的等级。

(六)反馈结果。做出评价结论后,向被评价人反馈评价结果,由被评价人签署意见。

(七)复议。被评价人对本人的评价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10日内向公司申请复议。公司要及时提出复议意见,并把复议结果通知本人。未做出更改结论前不停止原评价结论的执行。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九条 董事、监事评价结果分别作为董事、监事的聘用和解聘的依据。

第十条 年度履职评价等次为不称职的,应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谈话,并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公司将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的标准和结果应分别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五章 履职评价的组织与纪律

第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负责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负责履职评价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董事、监事都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履职评价的决定过程。

第十四条 评价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评价,要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被评价对象的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

第十五条 在评价工作中,评价人员和评价对象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借评价之机谋取私利;

(二)不准泄露评价机密;

(三)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四)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

(五)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评价工作;

(六)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评价结果失实的,评价结果无效,并重新进行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履职评价办法及标准、程序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董事不持股是好还是不好

如果董事不持股,可能会引发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担忧,对公司形象和股价产生负面影响。但是持股并不是衡量董事履职能力的唯一标准,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规定来进行判断。

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注:第九条对此有解释)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注:第九条对此有解释)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注:第九条对此有解释)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注:第十条对此有解释)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注:第十条对此有解释)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九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十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前项规定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至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至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免责申明: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环球理财网(hqlc.com)立场!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或内容不符,请联系我们处理,谢谢合作!
当前文章地址:https://www.hqlc.com/jr/96855.html感谢你把文章分享给有需要的朋友!
上一篇:信托资产达30亿,预计可获收益多少?下一篇:国家采取哪些措施整治金融行业风险?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