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环球理财网(hqlc.com)>房产>正文

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政策 国有企业闲置房产盘活措施

导语:根据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政策和国有企业闲置房产盘活措施,本文介绍了如何利用政策和措施来有效利用闲置土地和房产资源。通过划拨土地转让政策,事业单位可以将闲置土地转让给有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同时,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盘活闲置房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具体操作方法和优势。

目录导航:

  1. 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政策
  2. 国有企业闲置房产盘活措施
  3. 企事业闲置用地建设长租房
  4. 国企员工宿舍有产权吗
  5. 国企闲置房产出售规定
  6. 单位闲置车辆如何处置
  7. 国企房产出租有哪些规定
  8. 国有企业闲置房屋规定
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政策

1、土地使用权划拨对象和划拨用途具有特定性,建设项目均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因此,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更不能允许将无偿或者低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直接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或通过转让谋取经济利益。

2、但是,考虑到我国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复杂的历史背景以及许多划拨土地实质上的非公益性,特别是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普遍存在“少建多报”,即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时往往虚报建设项目,尽量多要土地,故划拨用地被闲置和低效利用非常普遍。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一律禁止划拨土地转让并不现实,而且会使国有土地资源长期闲置和浪费。因此有关法律法规并未绝对禁止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是在允许转让的同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座标、标高,道路红线座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第七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应当根据城市各地段的现状和规划要求等因素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当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城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

第九条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第十条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

受让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而获得的收益,应当按规定比例上交城市政府。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汇总。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深化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办事效率,对申领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这个要对照《划拨用地目录》,如果用途符合目录,可以无偿划转,如果不符合目录,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划拨用地使用权的主导权在政府,具体由国土部门负责,以国土部门的意见为准。这个要去政府协调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取得或者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而取得的,因此原则上是有允许进入市场。但是,由于目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已为必然趋势,考虑到土地的利用效能和经济效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程序及土地收益的处理。此后国务院颁布发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作了相应的规定。

2、按照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证;

(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区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能直接转让的,只有在依照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从而使原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变成出让土地使用权之后,才允许其转让。

关于划拨土地能否转让问题的解答如上所示,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是转让的前提是要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应的对价,即由无偿使用转变为有偿使用,转变为出让方式后可以进行转让,这样来说才是比较公平的做法,所以只要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转让行为才行得通。

国有企业闲置房产盘活措施

国有企业闲置房产是一种资源浪费,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些房产资源,以下是一些国有企业闲置房产盘活措施:

1. 转让:国有企业可以将闲置房产出售给有需要的企业或个人,以获取资金回流,并减少负担。

2. 租赁:出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获得租金。

3. 重建:将老旧或不适用的房产重新改建,转型为适合现代企业的办公、生产或商业用途,以增加资产价值。

4. 减少空置:国有企业可通过出租、转让、重建等措施,减少房产空置率,增加利用率。

5. 招商:国有企业可以招商引资,将闲置房产用于吸引外来投资者进驻或发展商业项目,以增加收益。

6. 政府购买:政府可以购买闲置房产,将其改建为公共设施、保障房等,为社会提供更多有效财产。

7. 合作:国有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或地方政府合作,共同利用闲置房产,实现共赢。

需要指出的是,盘活国有企业闲置房产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策法规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国有企业闲置房产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盘活

1. 出租将闲置房产出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获取租金收入。

2. 出售将闲置房产出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获取售价收入。

3. 转让将闲置房产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获取转让费用。

4. 划拨将闲置房产划拨给其他部门或企业,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利用。

5. 改建对闲置房产进行改建,将其改造成适合其他用途的场所,如商业中心办公楼等,以增加其价值和利用率。

以上措施的选择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市场需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1. 国有企业闲置房产可以采取盘活措施。
2. 因为国有企业闲置房产会造成资源浪费和经济效益低下,所以需要采取措施进行盘活。
可以通过租赁、出售、改建等方式来利用这些闲置房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3. 此外,还可以考虑与其他企业或机构合作,共同开展项目,将闲置房产用于创新研发、科技孵化等领域,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同时,也可以将闲置房产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如设立公共服务设施、文化艺术中心等,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福利和便利。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盘活国有企业的闲置房产,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有企业闲置房产的盘活措施是必要且重要的。

2. 首先,闲置房产会造成资源浪费,降低国有资产的效益。

其次,闲置房产的存在可能导致社会问题,如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因此,国有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使闲置房产得到有效利用。

3. 具体盘活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 出售或租赁闲置房产,与企业外部合作伙伴合作,以实现房产的有效利用。

- 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优势,将闲置房产改造成其他用途,如商业办公楼、仓储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等。

- 积极推动房产流转市场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交易机会和便利条件,促进闲置房产的买卖和流通。

- 加强对闲置房产的管理和监督,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企业积极盘活闲置房产。

通过以上措施,国有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闲置房产资源,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局面。

企事业闲置用地建设长租房

7月7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关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答记者问时表示,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符合条件的,可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倪虹介绍,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政策方面给予了很明确的支持。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可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据悉,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明确配套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从7%提高到15%,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这些措施的目的,都是降低土地成本,使租金不高于市场租金,让新市民、青年人能够租得起。”倪虹说,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定是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人才能住,并且这个房子是租的,不能卖。守住这两条底线,就能好事办好,让真正有需求的人得到保障。

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答记者问时提到,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对于商改租、工改租这类改建租赁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若改建为市场租赁住房,就需变更为居住用地,补缴土地价款。

那么,商改租、工改租这类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办理审批手续?倪虹解释,对于商改租、工改租的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联合审查,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拿到这个认定书后,可以去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原来这一类房屋水电气的价格,可能有的是工业,有的是商业,这次文件明确,只要是当地政府认定它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就可以享受民用水电气价格。

国企员工宿舍有产权吗

没有。

产权(property right)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产权是指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表现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

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国企闲置房产出售规定

国企闲置房产出售要遵循先批准,再评估,然后拍卖等规定。国企闲置房产是国有资产,在出售时不能像亇人资产那样简单。首先要经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其次,要委托具有评估资格,声誉较好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出售的价格,最后,要采用拍卖方式公开出售,谁价高谁竞得。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国有资产不至流失。

单位闲置车辆如何处置

首先看你的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单位。有国家行政单位。有国有企业单位。有外资企业单位。有中外合资企业单位。有国家事业单位。有私有企业单位。有个体工商单位等等,还有私人老板也是个单位呀!不知你说的是那个性质的单位呢?

很简单处理这些闲置车辆。一般国家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合资企业都会拍卖。私人企业及私人老板比较简单。直接二手车市场卖掉。

国企房产出租有哪些规定

1、具体租赁条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

国有资产商铺出租规定

1、具体租赁条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

2、租赁情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的标准;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

3、招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4、报区局审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5、公开招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6、承包资(房)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7、续租或重新出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出租管理

国有企业闲置房屋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的闲置房屋应当及时利用或者依法处置。对于国有企业闲置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合理利用或依法出售、拍卖或出租,不得私自占用或出租,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免责申明: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环球理财网(hqlc.com)立场!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或内容不符,请联系我们处理,谢谢合作!
当前文章地址:https://www.hqlc.com/fc/89625.html感谢你把文章分享给有需要的朋友!
上一篇:理财中当前净值是什么意思 理财中的理财产品净值是什么意思下一篇:车亿达董事长是谁 云车金融公司正规吗

文章评论